為規范卷煙零售市場經營秩序,進一步優化煙草制品零售點布局規劃,維護國家利益和消費者利益,保護煙草制品經營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重新制定了《陽泉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現印發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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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陽泉市煙草專賣局
2025年10月23日
陽泉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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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卷煙零售市場經營秩序,合理配置卷煙零售市場資源,維護國家和消費者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本轄區實際,制定本規劃。
第二條 ?本規劃適用于陽泉市行政區域內(區域僅限城區、礦區、郊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煙草制品零售點(不含電子煙)的布局管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新辦、延續、變更及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后續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規劃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行政原則。
堅持依法履職、依法行政,以法律法規規章等為依據,加強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的科學性、規范性、合理性,確保公開、公平、公正;不得以是否便于訪銷配送、電子結算和監督管理作為合理布局的基本因素。
(二)科學規劃原則。
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以最小市場單元為基準,量化分析單元內與煙草制品零售相關的人口數量、地理位置、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需求等因素,尊重客觀事實,遵循市場規律,預測發展趨勢,合理測算最小市場單元內零售點的數量范圍與間距標準。
(三)服務社會原則。
履行社會責任,踐行控煙和未成年人保護職責,滿足社會需要,方便消費者購買。支持社會就業,扶持社會弱勢群體及特殊人群,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樹立責任煙草良好形象。
(四)均衡發展原則。
把握供應側要素和需求端要素的平衡,堅持零售戶總量、分布與煙草制品消費需求相適應,適時評估執行效果,對不適宜的規定及時作出調整,確保煙草制品零售點均衡發展。
(五)不溯既往原則。
按照《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持證人辦理延續手續,除經營場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學、幼兒園周圍的限制規定外,不受所在地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其他規定調整的影響。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本規劃所稱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
本規劃所稱零售業態共分為六類:便利店、煙草專業店、超市、商場、娛樂服務類、其他,以現場勘驗予以認定。
第五條 ?本規劃所稱市場單元合理容量是指利用路網設施將較為穩定、相對獨立的市場區域進行劃分,實行市場單元合理容量管理。
第六條??市場單元合理容量實行動態調整,每年12月份在對外公共平臺進行公布。對外公共平臺為山西省煙草公司陽泉市公司微信公眾服務號。
第七條??市場單元網格內零售點總數達到或超過市場單元網格上限指導數的為飽和區;市場單元網格內零售點總數小于市場單元網格上限指導數的為非飽和區。發證機關收到位于飽和區的新辦申請,經申請人同意后,按照申請時間先后順序將符合輪候條件的申請人納入輪候管理。發證機關應按照“退一進一、先后有序”原則,依據本規劃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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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理布局設定標準
第八條 ?按照本規劃第二條、第五條規定,將陽泉市行政區域劃分為城鎮市場單元和行政村市場單元。
(一)城鎮市場單元。根據現有政府公示公開的街道辦區域劃分若干市場單元網格。
(二)行政村市場單元。根據現有政府公示公開的鄉鎮區域,以社區、行政村區域劃分若干市場單元網格。
市場單元網格及合理容量見附件5。
第九條 ?布局標準設置
(一)間距標準:城鎮類市場單元網格內新增零售點與最近零售點間隔距離不低于50米。行政村類市場單元網格內新增零售點與最近零售點間隔距離不低于30米。
(二)特殊標準:對人員相對集中且相對獨立封閉的區域適用特殊標準,不受所處市場單元容量限制,不占用所屬市場單元容量,但應符合零售點設置的其他條件,具體如下:
1.由政府統一規劃、建設、備案的集貿、批發、農貿市場內部,超過500平方米的可設置1個零售點,每增加500平方米可增設1個零售點,零售點總量不超過3個,且零售點間距不低于40米,經營場所應位于市場內部地面一層。市場外圍商鋪臨市政規劃道路的,經營場所與市場內部連通的,依照市場內部零售點設置標準辦理;經營場所與市場外部連通的,按本規劃第八條、第九條一項規定辦理;經營場所屬于內外連通的,按本規劃第八條、第九條一項規定辦理。
2.商場、購物中心內部,建筑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的可設置1個零售點;每增加1000平方米可增設1個零售點,零售點總量不超過3個,且零售點間距不低于40米。商場、購物中心外圍商鋪臨市政規劃道路的,經營場所與市場內部連通的,依照市場內部零售點設置標準辦理;經營場所與市場外部連通的,按本規劃第八條、第九條一項規定辦理;經營場所屬于內外連通的,按本規劃第八條、第九條一項規定辦理。
3.建筑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酒店、賓館、度假村等相對封閉且對內經營以滿足特定顧客消費需求的場所或經營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僅限其內部設置1個零售點,且申請主體持有的營業執照為上述業態類型的法定代表人。
4.軍事管理區、監獄、看守所、戒毒所等特殊區域內部,可設置1個零售點。
5.火車站、長途客運站的室內候車區域可設置1個零售點。
6.市轄區范圍的過境高速公路單側服務區內,可設置1個零售點。
7.大專院校生活區域內,可設置2個零售點,院校規定不予校園內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除外。
8.用工人數達1000人以上的工礦企業內部生活區域,可設置2個零售點。
9.星級以上旅游風景區內部對煙草制品零售有需求的,可在其出入口100米范圍內設置1個零售點。
在以上采用特殊標準布局的區域,申請人應事先協調門衛、安保等環節,確保煙草專賣執法、客戶服務、卷煙配送等后續監管檢查、服務工作能夠正常開展。
第十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原零售點經營地址重新提出煙草專賣零售許可新辦申請的,可不受當地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中市場單元合理容量和間距限制。
(一)繼承改變經營主體的(限定于原持證人父母、子女、配偶);
(二)法院判決、法人或其他組織分立、合并等原因改變經營主體的;
(三)因自然災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及網絡故障等客觀原因導致未按期延續被注銷許可證但經營主體及地址未發生變化的;
(四)因政府行政區劃調整導致登記機關發生變化,需重新辦理營業執照,但經營主體及地址未發生變化的;
(五)企業內部轉制改變經營主體的(限定于有限公司、集體經營等類型轉制為個體經營),但實際經營人未發生變化的。
第十一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時,不受所在市場單元網格合理容量標準限制,但與最近零售點間隔距離不低于20米,且應作為其他零售點辦證間距測量的參照點。
(一)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在原發證機關轄區內改變經營地址,需在新經營場所申請繼續經營的,應在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向發證機關提出許可證變更申請,新經營場所應位于原發證機關所管轄區域內;
(二)因中小學校、幼兒園新建或改造導致原持證戶不符合延續條件,需改變經營地址重新經營的,應在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主動辦理歇業后3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新辦申請,新經營場所應位于原發證機關所管轄區域內。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時,受所在市場單元網格合理容量標準限制,僅在間距上予以適當放寬,且與最近零售點間隔距離不低于規定間距要求的60%。
(一)烈士遺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因公犧牲軍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具烈士、因公犧牲軍人優待證等相關證明申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僅可享受一次優撫政策。
(二)未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且未享受過優撫政策的殘疾人、退出現役殘疾軍人,持有殘疾人聯合會、退役軍人事務局等政府部門出具的1級、2級、3級殘疾證(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及包含以上殘疾的多重殘疾除外)申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持有本地戶口或居住證,僅可享受一次優撫政策。
上述符合(一)、(二)款條件的申請人需具有自主經營能力,營業執照組成形式為個體工商戶。
(三)品牌連鎖便利店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流通促進商業消費的實施意見》要求,需持有商務部門頒發的35類“商標注冊證”“商務部商業特許經營信息管理備案”“品牌連鎖總部的授權書”,并達到“六統一”(即統一形象標識、統一門店管控、統一設施配置、統一服務標準、統一商品采購、統一物流配送,以直營或加盟方式開展經營的便利店)要求的品牌連鎖便利店。
第十三條??為優化零售點的業態布局,主營業務包括但不限于母嬰用品店、文具店、兒童玩具店、早餐小吃、歌吧酒吧、茶館茶店、酒店飯店、音樂廳、會所舞廳、歌劇院、電影院、KTV、奶茶店、水產家禽、桶裝水配送站、床上用品、彩票銷售、服裝制售、房屋中介、寄賣典當、記賬報稅、運輸信息、五金建材、建筑裝潢、美容美發、按摩推拿、藥妝醫械、文化體育、音像制品、家電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證券、儀器儀表、金銀珠寶、修理修配、寄遞配送、洗滌護理、服裝制售、中介勞服、汽車租售、傳真打印、機耕農具、玩具漁具、寵物店、旅行社、照相館、棋牌室、網吧、健身房、游泳館、殯葬服務、婚慶服務、快遞驛站、會計用品、成人用品、動物飼料、廢品回收、汽車美容等不以煙草制品經營為主或與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有直接營銷互補關系的娛樂服務類和其他類零售業態經營場所與最近持證零售戶參照點間距不得低于150米,同時符合經營場所所在市場單元的合理容量標準要求,并作為其他零售點辦證間距測量的參照點,且不適用于本規劃第十二條(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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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理布局零售點條件標準
第十四條 ?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應年滿18周歲,以依法取得的營業執照和居民身份證相關信息為準。
(二)經營場所應與住所相獨立。經營場所與住所需通過墻體、門等固定、不易拆除的物理隔斷實現空間分隔,消費者無需經過起居區域即可直接進入經營場所。
(三)經營場所應屬于固定場所,房屋主體結構應為磚木、磚混、鋼混等結構。
第四章 ?不予許可情形
第十五條??經營主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設置零售點:
(一)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二)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三)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四)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五)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六)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被追究刑事責任,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七)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及其以特許、吸納加盟店和其他再投資等形式變相從事煙草專賣品經營業務的。
第十六條 ?經營場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設置零售點:
(一)無固定經營場所,包括但不限于流動攤點(車、棚)、電話亭、報刊亭、活動板房、集裝箱房、違章建筑、待拆建筑、樓道隔斷以及其他臨時建筑物等。
(二)農村區域內消費者需先進入院落或生活區域,才能到達經營場所的。
(三)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經營場所屬于無敞開式經營門面的住所、經營場所與住所之間無實質性的物理間隔等。
(四)擅自改變原設計用途的場所,包括擅自將樓梯間、儲藏室、地下車庫、地下室、公共通道、消防通道、人防工程區等區域改造用于經營性質的場所。
(五)商業辦公樓、寫字樓、公寓樓、住宅樓等,除商業辦公樓、寫字樓、居民住宅樓一層場所進出通道口直接面向外部市政規劃道路的,居民住宅樓一層房屋產權改為商業性質且進出通道口直接面向內部通行道路的,公寓樓一層進出通道口直接面向外部市政規劃道路或內部通行道路等情形外的其他經營場所。
(六)同一經營場所已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且仍在有效期內的。
(七)經營場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卷煙的,包括但不限于主營業務為化工、農藥、油漆、化肥、煙花爆竹、消防設備、面粉銷售等易燃易爆、易揮發有毒有害氣體的場所。
(八)利用自動售貨機(柜)、無人自助便利或者其他自動售貨形式,銷售或者變相銷售煙草制品的。
(九)利用游戲、抽獎等設備或利用游戲、抽獎等方式變相銷售煙草制品。
(十)利用信息網絡渠道銷售煙草制品的。
(十一)基于未成年人保護的情形:
1.中小學校內部及可通行出入口50米范圍內的;
2.幼兒園內部及可通行出入口50米范圍內的;
3.容易誘導未成年人關注、購買、吸食煙草制品的經營場所,包括但不限于游樂場所、托幼機構、小餐桌、兒童社會福利機構、青少年活動中心、青少年教培機構等內部;少年宮、圖書館、文化館、科技館、美術館、體育館、博物館、展覽館等公益性事業、公共文化、公益性教育機構等內部。
(十二)基于政府部門規定不宜經營煙草制品的情形:
1.醫療衛生機構所屬區域內;
2.黨政機關內部;
3.未經城市規劃部門批準而構建的違規建筑場所,已被政府納入拆遷規劃;
4.政府部門明令禁止經營卷煙類商品的區域;
5.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不予發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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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規劃中的“以上”“不低于”“超過”“不超過”等均包括本數。
第十八條 ?本規劃中涉及相關詞語的解釋說明:
(一)本規劃所稱“經營場所”指申請人已取得合法有效營業執照,具有合法商業使用權,能即時用于開展經營業務的場所。
(二)本規劃所稱“經營面積”是指開展經營活動而直接占用、使用的場所面積,包括與經營區物理相連的輔助區域(如店內倉儲)。
(三)本規劃所稱“中小學校”指以未成年人為教育對象,實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學校,包括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等;“幼兒園”指已招生并正常提供學前教育服務的幼兒園;“可通行出入口”指提供各類人員進出校園的所有通道,含正門、邊門、側門、后門、消防通道等。
(四)輪候管理是指本規劃及附屬制度發布后實施的輪候管理規定,具體按照附件1-3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劃中所涉及業態類型按照《中國卷煙銷售公司關于進一步加強煙草零售客戶基礎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煙銷網〔2022〕26號)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劃自發布之日起正式施行,《關于印發<陽泉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的通知》(晉陽煙法〔2023〕1號)文件同時廢止。本規劃實施期間,根據陽泉市經濟發展狀況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調整的,以補充規定或修訂版的形式予以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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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辦理排隊輪候管理制度
????2.關于參加煙草專賣零售許可排隊輪候的承諾書
????3.煙草專賣零售許可排隊輪候號失效通知書
????4.陽泉市行政區域(不含平定、盂縣)單元格持證戶合理容量測算模型
????5.市場單元網格容量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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